标题:
人大代表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称刑罚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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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646852
时间:
2010-3-9 19:32
标题:
人大代表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称刑罚偏轻?
“对道德有‘瑕疵’的卖淫幼女,刑法也应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有无金钱给付,对于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应该一律按奸淫幼女罪处罚。”8日中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教授孙晓梅接受了记者专访,她认为,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之际,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有特殊意义,有利于实现对所有女童的平等保护。
孙晓梅介绍,嫖宿幼女是指行为人在幼女主动、自愿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明知卖淫者为幼女而进行嫖宿的行为。依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她认为,该罪的“刑罚畸轻”,因为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论处,而强奸罪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刑罚偏轻,在孙晓梅看来,嫖宿幼女罪还有几方面的严重欠缺:其一,嫖宿幼女罪对幼女年龄没有设立底限,14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幼女”的上限,这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10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其二,该罪忽视了儿童卖淫活动中儿童“被利用”的一面,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将“儿童卖淫”定义为:“指在性活动中利用儿童以换取报酬或其他补偿”的行为,依据《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所有儿童卖淫活动中的儿童均被推定为“被利用”的,而“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刑法客观上确认了其卖淫牟利的“自主性”;其三,该罪是对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视,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对奸淫“良家幼女”的行为仍按照强奸罪处罚,而对于奸淫“卖淫幼女”的行为,处罚力度与以往相比也大大降低。
孙晓梅呼吁,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刑法应该废除此罪,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
“建议司法机关先出台司法解释,也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对设立‘嫖宿幼女罪’十多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执法检查。”孙晓梅期待,在未来涉及该罪名的修改或废除时,能让妇女儿童保护团体及其专家参与并充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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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一个这样,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对未满14周岁实施性侵犯更是人神共愤!
同样是嫖娼,皇帝是幸,官员是嫖,百姓是奸
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作者:
www3320net
时间:
2010-3-9 20:17
其实本来就没嫖宿幼女这个罪的,为了给人脱罪就按了这个罪。一律按奸淫幼女来查办就好了。
作者:
23923
时间:
2010-3-9 20:29
同样是嫖娼,皇帝是幸,官员是嫖,百姓是奸
喜欢这句话,现实就是这样,红心送上
作者:
vendy0031
时间:
2010-3-9 20:44
不过现在的90后女孩开放脑残的很咯,苦了那些萝莉大叔啦
作者:
kaiwei0824
时间:
2010-3-9 21:20
人家都自愿出来卖来了,你们这些个所谓的专家教授还闹个什么人身权利
真是又要人当婊子,又要给人立牌坊!
作者:
a370475905
时间:
2010-3-9 21:23
这个是应该的
现在的幼女都很无知
需要法律的保护
作者:
heiqijuntuan
时间:
2010-3-9 21:42
说的很有道理,不能光让房价和国际接轨,这方面也要加强建设才行,现有法律的问题的确太多了啊
作者:
thickle
时间:
2010-3-9 21:43
看看最高院的黄松有(已被双规、判刑),就知道是谁在犯此罪。不过孙代表的提议反映了一种呼声,倒也未尝不能呼吁一下,呵呵。
作者:
亲我就咬你
时间:
2010-3-10 01:54
支持一下。不过中国现在法制的难点不是建不建全,而且是执法不力。
作者:
乱叼
时间:
2010-3-10 02:38
估计这个代表和嫖宿幼女的那个官员有一腿。
作者:
685254
时间:
2010-3-10 17:56
前几天看新闻说学校校长带着老师去嫖妓
现在的社会都TM的成什么样了
悲剧
作者:
mvnbbc
时间:
2010-3-10 18:47
很好,支持,让那些好色官员们找不到保命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
作者:
siwenbailei
时间:
2010-3-10 18:48
禽兽提议。那些鸡百子是不是自己干过无数幼女,真不要脸,还敢提出这样的禽兽要求
作者:
日月全友
时间:
2010-3-10 19:27
废除嫖宿幼女罪,到底是保护了未成熟的幼女,还是保护别的什么人,我搞不清。我只知道强奸幼女,天打雷霹,应该坐穿牢底,永不翻身。
作者:
兜兜里有糖
时间:
2010-3-11 11:58
“同样是嫖娼,皇帝是幸,官员是嫖,百姓是奸”这话说的,经典啊
作者:
平淡之心
时间:
2010-3-11 13:51
呵呵,这代表吃多了没有事做,都是人民选出的吗??
作者:
rhythm1
时间:
2010-3-11 14:17
怪不得,那些官员都喜欢玩雏呢!原来可以钻法律的空子!
作者:
yalechen
时间:
2010-3-11 14:27
是啊,嫖宿幼女和奸淫幼女在定性方面有冲突啊!
作者:
honast001
时间:
2010-3-12 13:06
我看是偏轻了,应该加重刑罚来保护幼女,最好是直接拉出去枪毙。
作者:
ghj154
时间:
2010-3-17 12:49
现在的孩子 不要说在这种场合从事这种职业的 就连普通在读的学生 你看看 你能一眼就判定 那是14岁的幼女吗 其实法律很精辟的用了 明知 这个字眼 如果不是有意的以幼女为目的的嫖宿就可以不追究 但是如果建议采纳了 就是说作为嫖客 有义务在玩之前应该仔细甄别小姐的岁数 弄错了 就是刑事犯罪~
作者:
minisuda
时间:
2010-3-17 19:59
我看根本没必要就这个立法,有犯的直接枪毙,废话什么。
作者:
flyfly
时间:
2010-3-17 20:16
砖家叫兽的服务对象是谁,看她平时说的话就知道了
作者:
aspirinpro
时间:
2010-3-17 20:51
坚决反对,男欢女爱是建立在大家思想成熟的基础上的,幼女幼童思想尚未成熟,连这些花骨朵都不放过,造孽啊。应该重判奸淫幼女
作者:
zerglingbug
时间:
2010-3-17 20:56
这个一定要知道啊 省得完事之后对方敲竹杠后悔就来不及了
作者:
starmelody
时间:
2010-3-17 20:57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都以强奸罪论处。
唯独嫖宿除外,其实,这也是当初立法的一个漏洞。
或者说,是给个别人钻法律空子用的
作者:
hencywn
时间:
2010-3-17 21:20
对玩弄猥琐伤害幼女的罪刑判定的确实太轻了,对那些摧残祖国下一代幼苗的畜生一定要严惩.
作者:
色不过五
时间:
2010-3-17 21:24
“同样是嫖娼,皇帝是幸,官员是嫖,百姓是奸”真理阿。
生活在这么神奇的国度,什么不能发生呢?
作者:
QLZW001
时间:
2010-3-17 21:26
我蛮赞成这个意见的,毕竟是小孩,她们懂个啥啊
作者:
一切从实际出发
时间:
2010-3-17 21:36
钻法律空子是官员强项,他们宁可向组织低痛哭流涕写悔过书也不会向人民低头
作者:
0mingbai
时间:
2010-3-17 21:37
对未满14周岁实施性侵犯更是人神共愤-------有同感。
作者:
12222993
时间:
2010-3-17 21:41
这个我赞成!不过目前孩子早熟的太快了,有时很难区分!
作者:
ting6722
时间:
2010-3-17 21:45
这些东西都不新鲜啊。大家还记得去年的酒会局长时间么?
作者:
alfonso21
时间:
2010-3-17 21:47
就是为了给自己一个非“非法”的外衣,表面光鲜,背地里干些“正”事
作者:
luyunjiushi
时间:
2010-3-17 21:48
中国的法律总是滞后的
我建议干脆废除人大代表算了,都不知道是代表谁的一帮家伙。
作者:
hxhz
时间:
2010-3-17 21:52
同意对幼女处罚加重,一般来说10来岁的小孩子对自己的行为还没有太多认识,伤害也没有感知,同时因年龄小容易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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