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鸟999 发表于 2011-6-30 17:09 只看TA 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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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男子上网写心得 “佛山大炮”获刑1年 因以网名“佛山大炮”在博客公开发表嫖娼日记和淫秽照片,引发浏览点击率超过1万,广西籍男子林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去年11月21日被捕,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新快报记者昨日从权威渠道获悉,被告人林某犯传授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前年3月以来,林某在佛山等地嫖娼70多次,并在互联网将有关嫖娼心得公开发表,引起极大争议。有网友甚至认为“佛山大炮”严重影响佛山形象。 林某,男,1988年9月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09年3月份在互联网登录网易博客申请注册网名为“佛山大炮”,后将其多次嫖娼的情况用自己的手机拍照并写成网文后,在其工作的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员工电子阅览室电脑上网,登录自己的博客网页发表。 至2010年11月21日被抓获时止,林某共上传相片171张和网文48篇(经鉴定其中9张相片及48篇网文属淫秽物品),淫秽相片浏览人次为 4499次,其写于网易博客里面的《为亚运加油》等48篇淫秽网文浏览人次为7025次。“佛山大炮fans”转贴在某论坛上的被告人的淫秽文章和相片的点击数为55756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林某对罪名供认不讳,但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 南海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犯传授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没收其用来传播淫秽图文的手机一台。 “佛山大炮”向司法机关供认 五年嫖娼三百次一天两次很常见 林某第一次嫖娼是在17岁,那年他在梅州打工。一天晚上,一位熟人带他到一家发廊嫖娼,自此以后就“觉得嫖娼就像吃饭一样平常”。从2005年到2010年,他一共嫖娼大概300次。 林某供认,2009年3月份,他注册了一个名叫“佛山大炮”的博客,他的第一篇嫖娼日志是“谈性讲爱”。自此,林某嫖娼之后都会将“心得体会”用手机编写好,有时还配上他和卖淫女的合照,然后发到博客上。 此外,在日记里林某对他嫖娼经历过程写得非常详细,不但有嫖娼的场所名称,还有具体体验时间、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技师评分、特色服务等。 林某在日记透露,他一天嫖娼一两次很常见,有时一天甚至三次,也有连续5天嫖娼的经历! ================================================================================================================================================= 这位兄弟也是神人啊,密度还是蛮高的,虽说只有初中水平,但是人家志高不在文化低啊,照样事无巨细写的很详细,体验时间、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技师评分、特色服务等等居然都写的不错啊,这说明什么,说明一个大文豪大作家是要靠生活来源的,本来嘛作品来源于生活啊,呵呵。 这位老兄其实满冤枉的,在国外这算什么啊,算个屁啊,在欧洲那些大文豪们,好像是大仲马吧如果没有记错的话,得了梅毒还高兴的不得了的,写信给朋友昭告说俺终于得了梅毒啦,靠看人家多宽容啊,在荷兰现在还可以抽大麻的,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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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maoxiao1314@ 发表于 2011-6-30 21:05 只看TA 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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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枪打出头鸟,人怕出名,嫖客怕被警察知道,更怕被老婆知道,想发帖子也应该匿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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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ter_123 发表于 2011-6-30 21:55 只看TA 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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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这位大炮的照片,长的真是猥琐啊。 要是来sis发展绝对是红遍sis上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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