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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青年与13岁女友自愿发生关系 涉强奸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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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青年与13岁女友自愿发生关系 涉强奸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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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为庆祝与13岁的女友欢欢恋爱百天,18岁青年王某与欢欢到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后被欢欢母亲发现。因认为女儿是被诱骗,欢欢父母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王某则认为两人是自愿的。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18岁的王某在台球厅工作,与13岁的初一女学生欢欢通过微信聊天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两人自今年1月份至4月份交往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今年4月10日,两人恋爱100天。当日晚上,王某叫来共同好友一起庆祝。庆祝后,两人到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此时,欢欢的母亲找不到女儿,且女儿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心急的欢欢母亲叫来亲戚朋友一起寻找。经多方打探,欢欢母亲在某宾馆房间内找到与一陌生男子同住的女儿。看到眼前的一幕,欢欢母亲大怒。随后,民警赶来后将王某带走调查。

  欢欢的父母认为,女儿年纪幼小,没有辨别是非能力,和王某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被王某诱骗,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该案审查中,王某对与欢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认为与欢欢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不知是犯罪行为。此外,欢欢也找到公安机关表明,她与王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要求撤回对王某的控告。案发后,王某家属已经赔偿了

  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据了解,我国法律规定,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欢欢是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幼女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其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



个人观点:那要是初中高中谈恋爱的太多了,是不是也都以强奸罪论处啊?如果是自愿的甘心在一起的,我感觉再判重型有点过不去了!

[ 本帖最后由 龍行天下鬼 于 2016-8-24 18: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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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夜風 金币 +4 感谢分享,论坛有您更精彩! 2016-8-23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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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入党啊!那样就是嫖宿幼女了。不算刑事案件可以罚款和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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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相爱就是犯法,校长官员就是嫖···这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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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的兄弟说的真是一语中的,小弟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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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女孩子发育太好了,看身材不看身份证根本认不出来是不是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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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14岁以下女性发生关系,以强奸论处,这是常识啊。虽然说现在的女性发育早,但心智并不一定成熟,对自己的行为也不具备完全的认知能力,不能完全考虑到今后的后果。所以,那个男青年被重处,不值得同情,而且应该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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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支持重判,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应该跟14以下的小孩发生关系,这是对幼女身体和心理上的保护,至于说嫖宿幼女的,只能说国内法律还不够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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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现在的年轻人。对小孩子也下的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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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以下算强奸,这个还是很有必要的
谈恋爱跟性生活是两回事

这条法律能很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我觉得可以加重判罚,对孩子的保护怎么都不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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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4周岁都是强奸罪,不管女子是愿意还是非愿意,因为这是一种保护少女最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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