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文共賞] 假如國有天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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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屠殺僧人,幾個月後颱風襲緬甸死傷過百萬人;如今中共在西藏迫害佛教僧侶不過月餘,上天就以大地震作為回應。
震央是藏族的自治區,目前已知死傷最慘重的地區,卻反是漢人居住的地區;當然說林忌一句「胡說八道」,即可把問題置諸不理,但無論閣下相信的是基督教、佛教還是儒教,當知道有天譴這回事,而萬一「假如國有天譴」,當知道這是怎麼的一回事。
問題來了,「假如國有天譴」,為何死的不是那些權力核心,卻是「無辜」的老百姓?林忌不知道,可是卻想到一個可能,假如,上帝行的是歐陸法規而不是普通法;假如,在上帝的眼中,沉默就代表了作為共犯。
納粹倒台德國戰敗後,戰後的德國人,被問到有關屠殺猶太人的事時,回應總是:「我不知道」、「真的嗎?我真的不知道呀」、「我聽過,但我不相信」、「知道又如何,我又能做些甚麼?」
真的嗎?可能嗎?怎會不知道呢?還是你刻意把自己的眼閉上,對眼前發生的事情,視而不見?言論自由消失了,人權被取消到生存權的標準,沒有權利、沒有法治、甚至有無數的人,即使守法到好似胡佳一樣,也會因為單純持有異見被判刑,大家真的完全不知道嗎?還是不想知而已?又或者明知如此,還對此不屑一顧,又不關我的事?好一點點,知道如此,無可奈何,生活還是要活下去呀!
德國著名評論家哈夫納 (Sebastien Haffner),在其《一個德國人的故事》(Defying Hitler)之中,寫出當年他在納粹時期的行為--為了要考上法官,所有讀法律的應屆畢業生,都要奉納粹黨的國家之命,接受納粹訓練與軍訓;對此哈夫納被迫逆來順受,然而卻無法面對自己的良心,
哈夫納反問自己:「我而今安在?...... 我已經穿上了卍字臂章的制服,我立正站著,而且我還擦槍。不過這些都不能當作一回事,因為在那麼做以前,可沒有人徵詢過我的意見。真正那麼做的人並不是我;那只是一場遊戲,我只不過在裡面扮演小角色而己。」(p.319)
哈夫納再反問:「可是天曉得,說不定有朝一日開庭審判,而且那個法庭不接受這種藉口,只是鐵面無私記下發生過的任何事情。開庭時不會直視我的內心,反而只是盯著我的卍字臂章仔細端詳。面對這種客判時,證據是對我非常不利的。老天!我到底犯了甚麼錯?我該如何回答法官的質疑?他會向我問道『你套上了卍字臂章。你表示根本就不想要這個臂章?好吧,那麼你為甚麼還是那麼做了?』...... 難道非要我公開表應:『不行,我絕不配戴這東西』然後把它踩在腳底下?可是這只會顯得瘋狂又可笑,同時意味著我會被送入集中營,沒法前往巴黎,沒法通過考試......甚至一命嗚呼......」(p.320)
哈夫納最後的想法:「然而我的心頭又冒出了一個令人不寒而慄的聲音:這一切都無濟於事,因為你已經套上了卍字臂章!」
這就是林忌問題的解答--成為了納粹,就成為了納粹的共犯;堅持做納粹統治的德國人,就做了納粹德國的共犯,要為納粹德國的罪行負上責任。英國普通法之中,幾乎沒有 Omission 的概念,除了一些例外 (如 duty of care),failure to act 理論上應該不會構成刑事罪行。
R v Instan (1893) R v Stone & Dobinson (1977) R v Gibbons & Proctor (1918) R v Miller (1983) R v Pittwood (1902)
可是在歐陸國家的法規之中,見死不救乃刑事罪行,即使如攝影戴安娜車禍的攝影師,也被法國警方調查有沒有見死不救,可見法規之嚴;把這種觀念視之在獨裁國家,那些「無辜的人民」,有幾多個是願意作為政府的共犯,而多年來對社會上被迫害者不聞不問呢?
上帝就是命運的法庭--無論你相信的是何種宗教,這是大家應該緊記的事情;如果你是無神論者,亦當明白科學上的蝴蝶效應,一隻小小的蝴蝶,有如今日發生的拉尼娜現象一樣,是無法完全預測,一隻小小的蝴蝶,可以影響到北京的地震,誰敢說永不可能?
假如,我是說假如,假如國有天譴,國寶熊貓的保留地發生大地震,奧運的福娃不就是熊貓的化身嗎?
四川地震後 7 分鐘,3.9 級震卻發生在北京的通州區,是不是巧了點?
假如國有天譴,只希望天譴報在那些福娃與福佳身上,而不是「無辜」的老百姓身上。然而,「無辜」是否真的「無辜」呢?那些戴納粹臂章的人們,那些把紅旗披上身的人們,是否一樣的「無辜」呢?還是也成為了反人類的共犯?
四川地震後 7 分鐘,3.9 級震卻發生在北京的通州區,是不是巧了點?但願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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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是最应该遭天谴的,我们的祖国是不够强大,但是她在努力,而且我为她的努力而感到骄傲。
写这篇文章的人,有在那没事满嘴乱出气的功夫,为灾区人民做点贡献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