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8-12-13 16:24 只看TA 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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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之死VS消毒液(原创) 这是个真实的故事,就发生在我们集团的下属药房,而事情的发生是因两位女职员之间10多元钱的归属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公司一位普通职员的月均收入为2000多元,且两位女职员都分别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2008年9月末,中秋节刚过不久,在早中班交接的时候,女职员T和女职员G为了10多元钱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吵,随着事态的一步步发展很快升级为推搡、扭打。渐入下风的T随即电话叫来老公,T老公来了之后因护妻心切,并没有进行协调和劝解,而是立即加入了战团并抄起一根铁水管猛击G女,致G女耳膜穿孔,鼻梁骨折G女护痛转身跑进周转库房,此时觉得难解愤恨的T夫妻并没罢休,也随后追进。惊慌中的G女随手抄起货架上一瓶装满来苏尔浓缩液(医院常用的消毒液,不过是稀释了很多的)的药瓶击打在T女头部,药液顺着被玻璃刺破的伤口很快进入了T女的血液,其最多走了三步就口吐白沫,栽倒在地上。随后就是112救护以及110的处理。 事情本来到了这里也就应该结束了,而事实上受害人T女却因血液中被大量的药液侵蚀,内脏功能全部衰竭,最严重的是这种衰竭一天天被不断的加剧。为了救护妻子,T老公跪求T女公司的上层给予费用以救治危急的妻子,虽然这不属于工伤的救治范围,但出于人道,公司还是立即借予了大部分的费用(有借条)。但是很多的事情并不会因人力而改变,在经过了两个多月的时间,花去了七十多万的医疗费用之后,T女仍因伤重于前几天不治身亡。随后一直被要求筹集大额医疗费用的G女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那么在这个事情中就牵涉到很多后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1.G女有罪吗?她当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2.T女老公有罪吗? 3.公司因此付出的费用能追回吗? 4.公司在此次的事件中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5.量刑的结果会是怎样? 请懂法律的兄弟分析下!不仅是因为牵涉到我们年底的年终的安全奖金,更重要的是原来都是一起工作了很长时间的同仁哦! ------------------------------------------------------------------------------------------------------------------------------ 一时之气造成终身不能弥补的悔恨,看起来是两个家庭的悲剧, 但对于世人是不是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呢! 盼复为感!红心支持! [ 本帖最后由 绝对快乐 于 2008-12-13 16:48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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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之死VS消毒液(原创) |
秋即 |
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8-12-13 16:41 只看TA 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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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女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并且要承担民事赔偿! 2.T女老公应该是故意伤害!也应承担民事赔偿! 3.法律上应该能要回一部分!但要看是否有人有支付能力! 4.公司也有责任!毕竟是在公司发生的事情!况且是工作期间! 5.量刑是法官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的判断这个不好讲!我也没有调查过案卷! 以上是个人的看法!具体要咨询相关法律工作人员!!! 不知对你是否有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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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8-12-13 21:52 只看TA 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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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中秋了啊,问题有没有解决啊? 就算提供了法律的答案,不过那是法官解决的事情。不知道有没有律师为这个G女打成正当防卫? 毕竟也不是我也不是法官,有什么专业意见也不好给出来。 怎么说呢,T老公来了之后应该积极制止的,而不是上前马上动手。要是两人停手了就不会有死人的事情发生。不过那是上班期间么?公司主管之类的呢?怎么没见他出来调停?如果下属都约束不了。哪里还有人在乎主管的威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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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saylove 发表于 2008-12-14 00:49 只看TA 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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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复杂啊。只能感叹了。何必呢一点小事就这样。都有罪的。起头哄的还是T老公。他先下手太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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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bish411 发表于 2008-12-14 09:16 只看TA 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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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一楼的观点大致同意,但有些地方不完全同意。 1.G女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负刑事责任,由于是防卫过当,应当在法定的量刑情节内减轻或免除。具体到G女,估计不会被免除,只能是减轻。 2.T女老公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我不同意一楼对第四问回答的观点 4.楼主没有详细给出在矛盾发生后,当事人的直接领导或单位其他人有没有进行劝阻和协调。正常来讲,单位同事发生矛盾,领导和同事都会进行劝解。如果是这样,单位已经尽到了他的责任,而之后发生的事情,是谁都无法预料的。 在现实中,由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让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我认为这事人为地扩大了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是不公平的。法律对任何义务都规定了一定限度,不能盲目地扩大。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该公司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当然,如果二人发生争执的时候单位没有任何协调的行为,那么单位也是有过失的,但这种过失责任依然是很小的一部分。毕竟,大多数同事间的争执都不会升级到本案的后果,谁也无法预料到什么样争执最后能升级到这种程度。对于这种无法预料的事情,不应让单位承担太大的责任。 这点和校园里未成年的学生间发生人身侵害案不同。针对未成年人的学校的责任要比一般的单位的复杂得多。 现在来回答第三问: 3.由于第四问给出的答案,所以,在法律上单位可以请求G女偿还单位垫付的所有医药费用。至于执行的结果,要看G女的偿还能力和法院的执行力度了。大家也都知道我国法院裁判的执行何其难。 5.量刑是法官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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