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没有和中国不相干。美国官方起诉戏子,需要的不只是网站上的网页,那个只是说明戏子经营的众多网站中间,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幼女内容,并不能证明戏子本人真正了解到网站的实际运营,如果戏子坚称他本人对于那几个网站的实际运营不知晓只是收钱,类似于默多克这次的事情,这个罪名不大,远低于新闻上说的50-70年,要真是那样,可能不控felony,最多罚金+probation,连入狱都没有。我不相信戏子敢不交税,如果连逃税都查不到把柄,那个就是很小的罪名了。记得04年以前的时候曾经官方试图charge他money laundry,结果发现不是,于是戏子已经脱罪,现在逃税、money laundry都不是,怎么弄?
美国警方特别需要证明的是戏子知晓,并且积极参与到那一个或几个网站的实际运营中,证明戏子从美国通过各种渠道,和远在中国的实际网页管理员交流实际运行模式,尤其是交流那些网页应该讨论哪些内容,而这些幼女的内容不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这些才是成功起诉戏子的决定性证据。而这些内容需要的是中国警方配合,尤其是拿到中国本地论坛管理员的口供,人证物证俱在,这些必须通过中国警方合作才可以拿到。那么如何抓住中国本地管理员呢?美国警方必须向中国警方提供服务器上的IP地址数据,通过戏子笔记本上面的MSN登录记录和QQ记录,拿到到底谁是和戏子在一个经济链条上的联络人,而那些人如何可以指认戏子,对于警方来说,就是holy grail。
至于美国警方还需要给中国警方提供些更多的证据好处才能换来上面所说的情报,那个就不是我们所能知道的了。赖昌星有政治背景,赖在加拿大好多年,而戏子没有政治背景,纯刑事案,而且戏子只是有绿卡而不是国籍,按说可以直接遣返出境的。
4月份就和中国警方合作了,在这以前的很久时间,肯定双方已经在交换证据,中国这边已经在积极拿证据,有了足够的把握后,district attorney才下令抓的人。美国district attorney需要的,是conviction rate,那个是政绩,是继续往上升职的关键指标。抓一个人简单,但如果charge一个人却没有足够把握去convict,或者抓住了,对方律师用一个很轻的罪名就开脱,做guilty plea in mitigation,that guy simply walks away with only monetary fine and deems misdemeanor ,那个简直就是白费劲。
[ 本帖最后由 lxtot 于 2011-8-29 02:5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