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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最可恨的是对法律的故意曲解与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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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最可恨的是对法律的故意曲解与诡辩

最近李昌奎案件的判决,首先让我联想到的竟然是一些关于轮奸幼女的案件。
我们经常听到的新闻是这样的:几个村里的恶少,大概十五六岁左右的样子,将村里的十一二岁的幼女肆无忌惮的轮奸了几个小时,手段恶劣,令人发指。
而当地法院昧着良心判决这几个恶少无罪。
理由呢: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司法解释: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男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偶尔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起诉。

如果你搜索一下,可以看到大量这类的新闻。
为什么那些法官会做出这种无耻的判决呢。
毕竟,只要一个正常识字的人,坐到图书馆里看刑法书,看上半天,就会明白这里司法解释的本意指的是:未成年男女在谈恋爱、交往中自愿发生性关系,你情我愿,即使女方未满十四周岁也可以免于对男方的起诉。 而绝不包括那些性质恶劣的暴力强奸案、轮奸案。如果是那种暴力胁迫违背受害人意志的强奸案、轮奸案,就算受害方是成年女子,加害方一样要受到法律惩处的。

很难想象一个思维正常的法官会做出这种王八蛋判决。

可这类轮奸幼女后被判决无罪的事情在农村地区却经常出现,为什么呢?
理由无非三种:

1.男方家有钱有势在村里有背景,或贿赂了法院工作人员,使得法院人员故意曲解法律,做出这种无耻的判决。
2.男方家虽然没钱没势没背景,但靠人托人的人情关系,使得法院工作人员做出违心判决。
3.法院的人本来就没怎么把农村人当人看,随便瞎判一下就完了。他们自己都没搞明白那司法解释里究竟说的是什么。一般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农村,如果是城里小闺女被轮奸了,吓死他们也不敢做出这种王八蛋判决的。

这三种可能所占比例差不多。


而李昌奎案强奸杀人案,也是同样的道理。云南高院的人为了救那畜生一命,故意曲解法律,拼命将这起恶劣的强奸杀人案件往民间矛盾、邻里纠纷、恋爱矛盾方面去靠,而那个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竟然得出了“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的言论。任何逻辑思维正常的人都不会做出这种脑残结论的。

让我们看看赵建生在回答记者问题时所引用的司法解释在书上的原话是什么: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任何大脑正常的人,都能看明白上面写的是什么意思吧。
既然赵建生要引用法律条文,为什么不引用全了。
很显然,赵建生为了让李昌奎逃脱死刑惩罚,故意断章取义,昧着良心说话。






难道那畜生的手段还不够特别残忍吗?情节还不够恶劣吗?难道受害者有什么过错吗?


李昌奎犯的是强奸杀人罪。
强奸就是强奸,杀人就是杀人,这和邻里矛盾有什么关系?(当然加害人和被害人更不是什么情侣关系,仅仅只是这个村里的恶霸想要霸占人家闺女而已.)

这就好像,你想杀人一个人,先喝酒,然后开车把那人撞死。难道要按酒后驾驶判决不成?而现在云南法院那边就是想靠这种无耻的诡辩救那畜生一命。


官字两张口,要对法律法规进行辩论,老百姓是永远辩不过法官的,法官拥有最终的解释权。制造抚州爆炸案的钱明奇在微薄里有一句话,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他在微薄里说法院“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适用失效法规条款……”法官玩弄法律条文,利用这个制造冤假错案,只有切身经历的人才能体会钱明奇当时的心情。
这起案件其实是类似的。


其它的事情大家都分析过了,现在让我们探讨一下云南高院那边为什么会做出如此无耻的判决呢。

无非还是那三种可能:


1.男方家有钱有势在村里有背景,或贿赂了法院工作人员,使得法院人员故意曲解法律,做出这种无耻的判决。
2.男方家虽然没钱没势没背景,但靠人托人的人情关系,使得法院工作人员做出违心判决。
3.法院的人本来就没怎么把农村人当人看,随便瞎判一下就完了。他们自己都没搞明白那司法解释里究竟说的是什么。


虽然三种可能都有,但显然第二种可能性最大。
法院方面极力说明李昌奎家里没钱没势没背景,以此来证明判决的公正。

这是很搞笑的。

举个例子:十几年前,我叔叔看到有人跳进人家家里入室盗窃,见义勇为,将犯罪分子抓获,我叔叔也受了伤。那窃贼也不过是个外地打工者,没钱没势没背景,但第二天就被放了出来。出来后马上报复我叔叔找我叔叔的麻烦。

他为什么犯罪后能马上出来呢?因为他住宿要租房子啊,租给他房子的人和警察有交情。房东为了自己的房租,平时和那人又相处的不错。自然会想办法托人把他捞出来。


李昌奎案也是同样的道理,他家就算没钱,在亲戚朋友中托人情找关系总能拖到吧。大家都是中国人,都明白这个道理。反正受害人家里是老实农民,又没有什么背景。于是就有了这种无耻的判决。

不想多写了,只是把大家还没想到的、写到的写出来。

本人原创,3分钟后同发天涯论坛。

[ 本帖最后由 奢侈的爱 于 2011-7-8 14: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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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20 在天涯上注明同发茶坊 2011-7-8 12:41
  • 路过人间 原创 +1 在天涯上注明同发茶坊 2011-7-8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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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 他说法院就是王法
如今法院也可以无法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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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回复中注明“同发茶坊”。

其实根本没必要发天涯的。


太生气了,写的挺乱,可能都没把意思表达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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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不同法,中国的难事,只有依法办事,才能解决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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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当年70码事件不判“危害公共安全”而判“交通肇事”,我便知,法律更多只是种儿戏,只是某些人玩弄的工具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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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这些事情,只能怪自己没关系了。
让这世间再污浊些吧,当人民爆发起来的时候,才能看到些许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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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的强烈支持,但这类新闻早就见怪不怪了,卖淫无罪,强奸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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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类似的荒唐判决在天朝差不多天天发生,可无权无势的普通屁民又能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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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这是对法律的曲解和诡辩?无论多么看上去不合常理有失公平的判例,在法律文字里总能找到所谓合理合法的依据。更有专家包括一些铁杆的拥趸,以法律之名,以为这样那样的法律理解、解释乃至法律本身背书和帮闲。譬如《“数额较大”的40元》里一id对明显罪刑失当从而引起媒体关注的10年判决的全力支持和维护。在他们的逻辑里,依据即等于合法,依据更等于合理,而不必思考选用依据的方式、赖以依据的基础本身是否合理。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7-9 02: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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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确实非常的令人气愤,法律到了“虽然……但是”的地步,两个“虽然……但是”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无语。。。。。。
不过还是让我们拭目以待吧,毕竟已经又重新审理了。

不妨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最终的结果,仍然是死缓的话,
那么以此为判例,以后我们是不是都可以去把人杀了,然后去自首,这样一来,就都不会判死刑了。
再换言之,如果我是受害人的家属,那么以此判例,寻个机会把这个杀人犯除掉,
然后自首,我是不是也可以用“虽然……但是”的这个例子来减轻刑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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