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一个曲解法律的案子。一个没成年的男孩去一个工厂打工,结果出工伤断了一条胳膊。男孩家里打官司要求工伤赔偿。
而法官因为和这个工厂老板的交情。判决男孩家里里败诉,判决理由竟然是因为男孩是未成年人,工厂本来就不应该招收他。于是工伤赔偿也要不到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于是男孩无法得到一分钱的赔偿。
尽管谁都知道这种倒因为果的判决逻辑混乱,无耻至极。但法官就是这样判的,你又能怎样。男孩的爸爸以前在矿山上开过矿,会做炸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用脑白金的盒子做了个炸药,放到法院门口。法院里好几个人接触这个炸药都没有爆炸,最后判决这个案子的法官在接触这盒炸药的时候盒子突然引爆,法官被肉体消灭。当地村民说是老天有眼。
法官拥有胡乱曲解法律、以权谋私、办人情案、贪赃枉法的权利,老百姓则拥有将法官从肉体上消灭的权利。
就法律条文本身而言,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并不存在太大的逻辑漏洞,文字叙述上也并没有太多不妥当的地方。但判案的法官装作看不懂白纸黑字,硬是蛮不讲理,颠倒黑白,睁眼说瞎话,枉法办案,你也一点办法没有。
[ 本帖最后由 奢侈的爱 于 2011-7-11 13:43 编辑 ]